协会简介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是在孝南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孝南区境内关爱退役军人、热心拥军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区委、区政府联系广大退役军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的参谋和助手,履行指导、推动、协调、配合职能。
协会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本会党组织建设,发挥退役军人党员在不同岗位的先锋模范作用;注重了解广大退役军人的思想状况、存在困难、有关诉求等,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协助相关部门加强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激励退役军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才智;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营造崇军尚军、拥军爱军的社会环境,努力使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组织架构
协会领导
●杨东升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会长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 张相平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副会长
孝感战友集团董事长
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协会与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不定期组织协会和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对协会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和指导,组织对话交流会,不断融洽协会和政府的关系,提升协会的外在形象。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多渠道多措施促进社会团体间的学习交流,提升会员单位的发展能力和空间,扩大协会知名度美誉度。
● 喻友林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副会长
湖北佳隆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分管会员部,负责协会会员的发展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壮大会员单位队伍和整体素质。负责安排落实会员单位的年度各类考核。根据协会章程,做好会员单位年度自律监察考核。负责组织好协会会员单位的年度大调研大走访工作。
● 鲁锋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副会长
益邦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
分管协会关爱事业部,负责加强与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根据需求,不定期组织协会开展各类关爱退役军人公益活动。负责协会对外宣传工作的年度安排部署和落实。负责协会与各新闻媒体,网站推广、新媒体应用的密切合作,不定期宣传报道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负责协会宣传刊物的筹划、编撰、编印,及时送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协会各级部门,展示协会风采。
● 韩湛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秘书长
青创公社产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持协会秘书处工作,负责协会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运行正常有序。负责协会会长办公(扩大)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策划、组织、筹办工作。负责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的日常运营和维护。负责协会各类重要公文、文件的起草把关、审核和协会重要会议精神的上传下达。负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的组织草拟和审核工作。负责协会会长、副会长等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督办协会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临时性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
协会业务范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爱退役军人政策以及所取得的工作成就;
(三)发现、总结、推荐、宣传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先进事迹;
(四)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帮扶困难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五)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
(六)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孝南区慈善会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爱心基金
为加强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和帮扶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退役军人事务有关工作要求,由孝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孝南区慈善会联合发起,并在孝南区慈善会冠名设立的,通过财政资金注入撬动,对外以孝南区慈善会名义公开募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我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帮扶援助和关爱服务的开放性基金。
受益主体
本基金属于专项援助关爱基金,受益主体特定为: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及其家庭,视情况对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现役军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与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相关的特殊情况予以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
基金的接收
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动员社会各界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的捐助资金,孝南区慈善会利用关爱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资金。基金由区慈善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捐赠人有权在基金约定使用范围内决定捐赠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款的接收与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要求签订捐赠协议的,由区慈善会与其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人向基金实际捐赠到账后,由区慈善会向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基金的管理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负责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爱心基金的使用,并接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具体职责为:
(一)讨论审定基金管理重要制度,研究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使用计划;
(二)研究确定基金管理方式、使用方向、拟实施关爱项目;
(三)协调组织资金筹集;
(四)审核基金使用方案,决定基金使用;
(五)组织实施集中关爱行为;
(六)对基金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审计监管;
(七)组织公开、通报基金管理重要工作、重大情况。
基金的使用
使用原则:基金运行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科学统筹、精准使用,体现人文关怀、带动效应;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同一事由一年内帮扶一次。
(一)立足尊崇优待。充分体现军人职业尊崇优待政策,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退役军人、军属家庭特殊困难,启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给予叠加优待帮扶,把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
(二)突出救急济难。坚持常态化、动态性、随时性,重点针对退役军人、军属家庭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制定“因人施策、因事帮扶”的个性化帮扶措施,尽力而为、雪中送炭,不搞大包大揽、普惠帮扶、平均分配,扩大基金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度,提升基金使用效益和带动效能。
(三)彰显褒奖激励。对服役时间长、牺牲贡献大,退役后现实表现好的生活困难退役军人优先予以帮扶援助;对现实表现突出,长期在一线担负作战、执勤或执行特殊任务的现役军人亲属,优先予以帮扶援助;对参加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抢险救援、见义勇为等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励。
(四)保持规范运行。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对象审核和标准核定,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检查,让基金在阳光下运行、关爱在帮扶中体现,确保基金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群众相信满意。
适用范围
本基金主要用于明确受益主体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资金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
(一)生活帮扶。无固定收入来源,在充分享受现有各种救助帮扶政策后,家庭生活仍特别困难的,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资金帮扶。
(二)应急帮扶。因火灾、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受灾情况、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资金帮扶。
(三)医疗帮扶。因身患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公立医院就医发票为准),造成生活特别困难,一年内: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付费用(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费用,下同)达10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80%的帮扶,最高不超过500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50%的帮扶,最高不超过40000元;低收入家庭(以区扶贫办的名单为准)自付费用达1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30%帮扶,最高不超过30000元;其他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20%帮扶,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四)教育帮扶。本人参加高等学历、职业教育或其子女在读高中、大学,在享受各项救助政策后,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承担学习费用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帮扶。
(五)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失业6个月(含)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资金帮扶。
(六)褒奖激励。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科技创新、公民道德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一次性给予本人或家庭不超过10000元的资金奖励。
(七)其他帮扶。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帮扶援助和激励关爱的。
(八)关爱项目。用于开展全区性的涉及退役军人领域的专项帮扶关爱项目。
不予资助对象
申请帮扶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四)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五)有违反信访有关规定以及闹访、缠访、非法上访等行为的。
办理程序
帮扶关爱个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研究审定→孝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办理时间
对于个人帮扶关爱的申请,每季度集中办理一次。对于开展帮扶关爱项目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办理。对于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敏感、特殊对象,或者遭受重大灾害、灾难等紧急情况,应当启动应急帮扶程序,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采取“急事专议”的方式,研究决定对相关对象实施帮扶,必要时可以先实施紧急帮扶,然后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和手续。
监督问效
基金在区慈善会账户下设专项科目,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基金募集、使用等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基金使用方向、项目申报程序、帮扶项目和对象审定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所有承接个案的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严格责任追究,对在基金管理运行中,履行职责不认真、违反工作纪律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