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的信息行为管理,保护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关爱退役军人事业发展,依据《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布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布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公布范围
第四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予以公布:
1.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2. 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 协会活动有关情况;
4.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协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协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5.协会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在设立关爱退役军人项目时,应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时,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八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建立并完善官方网站,在网站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并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九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应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其他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协会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应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协会项目和活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四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二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协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三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协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布的信息;对已公布的信息做好妥善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各部门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第十五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秘书处拥有信息公布的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六条 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孝南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